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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告的名案例评析7----产品责任类案件 [转贴 2007-10-22 17:20:47]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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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品责任类别案件
(一)案件概要
   1、后营子供销社诉铁三中冷冻食品机械经销部产品责任案(1989年第2期)
(1) 案件事实概况:原告在被告处购得“白塔”牌冷藏柜一台,被告派人调试后投入使用。后原告单位职工王文海手握冷藏柜把手开箱取食物时,因箱体带电触电身亡。 经查,带电原因是因为冷藏柜的磁力起动器安装错误。于是,原告以被告出售不合格的产品导致员工死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的产品责任。
(2) 裁判要旨: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产品不合格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冷藏柜质量严重不合 格,并导致了原告一员工的死亡,因此应该承担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并应赔偿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2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退还原告货款及运费共计7900元,付给原告安葬死者及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抚慰金共计13986.90元,支付死者亲属误工损失、交通费等共4152.03元。
2、 席春林等村民诉滑家当镇购销种子损害赔偿纠纷案(1993年第1期)
(1)事实概要:原告席春林等505户村民,从被告当镇供种站购进“湘花一号”稻种,结果水稻生长情况与资料介绍的差距很大,造成原告505户村民1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裁判要旨:经法院查明,被告供种站的稻种系从第三人湖南省水稻研究所原种场购得,该稻种是区域小面积试种品种,未经湖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因此,第三人提供的稻种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而被告未严格审查第三人的资格,应承担次要责任。
(3) 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在法院查清事实之后,被告和第三人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供种站愿意向农户赔偿损失4万元,第三人原种场向农户赔偿6万元,并请求原 告撤诉。原告同意被告和第三人提出的赔偿数额,并在收到赔款后,正式向法院撤诉。同时由于被告和第三人违法经营,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民事制裁:收缴第三人非法收入1万元,罚款5000元;对被告罚款5000元。

3、 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2001年第2期)
(1)事实概要:原告陈梅金之夫乘坐被告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生产的三菱汽车时,因前挡风玻璃在行驶途中突然爆裂而被震伤,导致猝死。原告认为是被告的挡风玻璃的质量问题而致损害发生,因此被告应该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 裁判要旨:根据民法通则第106和产品质量法第29条的规定,如果被告不能举出法定的免责事由那么就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原告能够证明人身伤害、 损害事实以及挡风玻璃爆裂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本案的被告却无法证明导致玻璃破损的真正原因是什么,也就是说可能是玻璃本身的原因造成了损害事实,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应该承担产品责任。
(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和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32条的规定,二 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改判:判决被上诉人三菱汽车公司赔偿上诉人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鉴定费、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受教育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96901.9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二)类评
1、 概说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选登的产品责任案件只有3个,但是绝对不意味着司法实践中涉及产品责任的纠纷比较少。后营子供销社诉铁三中冷冻食品机械经销部产品责任案涉及的是家用电器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死亡的产品责任案件,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 案是关于汽车产品29(作为部件的挡风玻璃)爆裂致人损害的产品责任案件,而林等村民诉滑家当镇购销种子损害赔偿纠纷案则是农用种子存在缺陷导致受害人严重经济损失的产品责任案件。法院均判决这些案件的原告胜诉,并在有的判决理由中说明产品责任案件为无过错责任案件,将种子认定为产品,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 任导致的证明方法等,体现了法官正确掌握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疑难产品责任案件的较高水平。我们认为这3个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是妥当的。
2、 产品责任纠纷的受害人与有请求权的人
   后营子供销社诉铁三中冷冻食品机械经销部产品责任案发生在我国产品质量法颁布之前,当时可以适用的法律为民法通则第122条以及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责任条例》。由于当时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法律在审理这一案件时没有能够将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严格区别开来,而且在确定正当原告方面存在问题。 我们认为从案件的事实来看,被告有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违约责任,是其违反与后营子供销社之间的买卖合同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二是其缺陷产品导致后营子供销社的职工王文海死亡的侵权责任。对于前一种责任,请求权人为后营子供销社,对于后一种责任的请求权人则为王文海的近亲属。
   民法通则第122条和后来的产品质量法均将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造成的人身损害和(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确定为侵权后果,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不以受害人与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之间存在买卖等类型的合同关系为前提。同时,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也不得单纯以产品责任为依据请求生产 者或销售者赔偿致害产品本身的价值。如果要获得此等赔偿,必须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这样的法律规定就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严格区别开来。
3、 种子作为“产品”
   农产品是否为产品责任法或者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呢?我国产品质量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则将农产品和猎获物明确排除在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之外。做出这种规定的理由有二:其一,农产品和猎获物毕竟不是经过工业流程“加工、制造”出来的;其二,这样的规定贯彻了保护农民利益的立法政 策。种子是农产品,但是是否应当排除在我国的产品责任范围之外呢?我们认为,初级农产品一般未经过加工、制作,不属于“产品”,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就不再是农产品而是工业产品。专门作为良种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种子应当认定为产品,因为其生产加工过程具有严格要求,其储存、运输也有特殊要 求,其生产者的利润高于用于普通消费的农产品。种子存在缺陷往往造成重大财产损失。30
   在席春林等村民诉滑家当镇购销种子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实际上是将种子认定为产品,并由此做出了相应的处理。此外,本案涉及原告人数众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类似于集团诉讼的相关问题。
4、 产品责任案件的无过错性质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
   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人民法院最近审理的一件产品责任案件。这一案件涉及的两个法理问题值得重视:其一,法院在判决要旨中直接认定产品责任案件为无过错责任案件;其二,关于挡风玻璃破损原因的举证责任倒置。31
   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包括哪些、无过错责任是否为归责原则之一,为学界聚讼甚多的问题之一,大致有过错责任原则“一元说”,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二元说”,此外还有“公平责任说”、“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说”。我们认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个,它们分别体现在民法通则 第106条第2款和106条第3款中。本案判决直接指出产品责任案件为无过错责任案件,属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可以认为是司法实践在个案上对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二元说”的认可。
   本案在因果关系和事实的证明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1)挡风玻璃的爆裂是否损害发生的原因;(2)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挡风玻璃爆裂。对于第一个问题,原告当然负有举证责任,在案件中原告也进行了证明。而对于第二个问题的证明,实际上是关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缺陷与损害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法官将这 一证明责任转移给了被告:如果被告不能证明玻璃爆裂的真实原因,就推定玻璃存在缺陷。实际上被告未能证明玻璃爆裂的真实原因,因此承担了败诉的后果。
   这样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否公平呢?如果是公平的,其法理依据又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在产品责任这样的案件中,由于原告与被告在经济实力和对产品的技术构成的知识的差别,在特定情况下将“产品不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是公平的。但是进行这种转移或者倒置,需要有一定的前提,即原告已经进行了初步的举 证,使得法官在心证上能够初步确信存在缺陷(或者存在因果关系),然后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而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此外,如果显而易见的事实表明存在缺陷(或者因果关系),法官也可以进行这种举证责任的再分配。在本案中,作为汽车的生产者,被告对挡风玻璃爆裂的各种可能性了解得更为清楚,它也有技术上 的能力排除一些并不是原因的假象。在原告证明了挡风玻璃爆裂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后,法官要求被告对挡风玻璃不存在缺陷进行证明是妥当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法院最终是在这样一种推定——挡风玻璃极有可能存在缺陷而在行驶中爆裂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基础之上做出判决的。


注释:
1
参见刘士国:《安全关照义务论》,《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2
克雷斯蒂安··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7页以下。
3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 身、财产安全的要求。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
5
参见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6
参见梁慧星:《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
7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对此案进行了个案批复。参见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自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8
有人曾对此做出过全面研讨,参见梁慧星:《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
9
参见梁慧星:《道路管理瑕疵的赔偿责任》,《法学研究》1991年第5期。
10
参见学者关于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建议稿第62条:公园、道路旁等公共场所的树木因倾倒、折断致人损害的,由树木的保有者或者维护管理者承担民事责任。 但因受害人过失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除外。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这里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比过错推定更为严格。
1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425号)第11条(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第2段:人身伤亡,除铁路法 58条第2款列举的免责情况外,如果铁路运输企业能够证明人身伤亡是由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再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12 该条规定:(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二)误工 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 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 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 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 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 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九)被扶养人生 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 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  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 养五年。(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 付。
13
关于这一问题的具体建议,参见张新宝:《侵害生命、健康、身体权的民事责任探讨》,《人民法院报》2001812日。
14
参见伍再阳:《意思联络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法学季刊》1984年第2期。
15
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9页。
16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2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页以下。
17
下面将要讨论的赤坎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诉达荣实业贸易总公司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也涉及到共同侵权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一被告故意实施加害行为而另一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构成共同侵权,后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18
《德国民法典》第842 〔金钱定期金或一次给付赔偿总额〕
    
1)因侵害他人身体或健康以致被害人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上的需要者,对被害人应以支付金钱定期金,给予损害赔偿。
    
2A. 对此项定期金,适用第760条的规定。18B.赔偿义务人应以何种方式,并在何种金额范围内提供担保,应视情形确定。
    
3)如有重大原因,被害人得请求一次给付赔偿总额。
    
4)上述请求权不因有他人对被害人提供扶养而消灭。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2
    
因受害人劳动能力降低或者因受害人死亡引起的损害赔偿,按月给付;
    
有正当理由时,法院斟酌致害人给付的可能性,可依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公民的请求,判决向其一次性给付,但对3年以上的赔偿不适用一次性给付。
19
学者提出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建议稿设计了定期金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的人身损害赔偿私法解释也考虑了这种赔偿支付方式。参见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20
关于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模式尤其是关于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请参见张新宝:《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21 “
物权请求权,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梁慧星等:《中 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97页。郑玉波教授指出:当物权内容之完全实现上,遭有 某种事由之妨害时,则物权人有对使该事由发生之人,请求除去其妨害的权利,是谓之物上请求权,亦称为物权的请求权。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 印行,1995年修订第16版,第24页。
22
民法通则第6章第3节是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第117条规定了返还的民事责任,而民法通则第5章(民事权利)第1节是关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规定,在这一节中并没有关于物上请求权的规定。
23
直到1977年,英国法中一直并存两种侵权行为:移物行为(conversion)和动产返还请求权(detinue)。1977年《侵权(动产侵扰) 法》第2条(1)废除了动产返还请求权。参见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50页,注释703
24
李凡先生(当时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现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2002320日在法工委组织的民法典草案专家座谈会上的法院。
25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提出的民法典草案持这种观点。参见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建议稿》第21条第3款,《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26
《意大利民法典》第844条规定:在正常忍受限度内,同时考虑到当地的环境条件,土地的所有人不得妨碍自邻地自然散发或者排除的烟雾、热气、气味、噪 音、震动以及其他类似的排放。”“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司法机关应当尽量协调邻地的需要与土地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应当考虑某一确定用途的所有权的利益。
27
参见von Jhjb 4(1861),第1112页。
28
参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118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29
汽车产品致人损害的案件近来不断增加。汽车召回制度是生产者对发现存在的缺陷进行处理以避免严重损害发生的一个重要制度。对此,许多国家都有相对成熟的经验。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有关部门和学者正积极努力设计相关的条文。参见www.civillaw.com.cn.郭禾教授领导的小组起草的汽车召回制度草案。
30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1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 项目提出的侵权行为法草案没有专门涉及农产品问题。王利明教授领导的小组提出的侵权行为法草案指出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 产品。如果对后者进行反对解释,则能推论出经过深加工的农产品属于其所界定的产品。
31
有人指出,举证责任具有不可转换性,举证责任的倒置不同于举证责任的转换,举证责任应当是事先确定的。参见叶自强:《举证责任的确定性》,《法学研究》 2001年第3期。但是在诉讼进行到一定阶段,原告对案件事实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证明(如提出了适当的表面证据)后,法官将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要求其证明某 一事实或者某种因果关系不存在,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举证责任的转移或者转换呢?当然,法官行使这样的裁量权也是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并非在任何案件中他 都可以这么做。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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